藏獒

文明养犬,切莫让悲剧重演藏獒犬主判赔百

发布时间:2022/7/11 16:41:36   
导读

8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浙江省诸暨市周女士被同村邻居家的藏獒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她向犬主人邻居丁某诉赔获法院支持,丁某须为自己的疏忽管理行为赔偿多万元。

你有没有因为路边的犬太吓人而恐惧感倍增

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犬咬人”“犬撞人”等情况

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

而这起案件的发生

竟是因为犬长得太吓人

浙江省诸暨市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周女士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邻居却说:“我的犬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那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基本案情你家的犬不咬人?但是却吓坏了人!年8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周女士骑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长得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犬,或者将犬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轻描淡写地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犬不会咬人的”。无奈,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之时,藏獒突然转身朝周女士走去。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因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余万元。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法官说法:犬主人,请牵好您的狗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最后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让伤害变得更少一些。文明养犬,既要立规矩,也要守规矩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都已经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合肥市公布了《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山东省济南市创造性地提出“养犬积分制”、陕西省西安市规定3次遛犬不拴绳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等。应该说,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养犬行为,已经成为多地共识。

然而,这些规定取得的效果非常有限。有媒体调查显示,各地的“限狗令”大都“雷声大雨点小”,频频夭折。现行部分管理条例因内容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或由于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加之执法不严,相关部门职能衔接不顺、配套设施和措施缺乏等原因,导致犬患无法根治。

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不是什么难事,但定的规矩要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兼顾尊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保障他人权益,同时为养犬人提供便利,就还需要各地继续探索现实路径。比如对养犬人的培训、犬只登记、强制免疫、免费植入芯片、免费节育等服务的便利性、经济成本是否低廉等,要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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