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藏獒 >> 藏獒的繁衍 >> 执行动态丨七旬老太遭藏獒撕咬受伤获赔19
近年来,随着居民饲养宠物甚至大型“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多,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近日,因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了人却拒不赔偿,恩施市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的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案件回顾
年3月16日20时许,家住鸭子塘村七十多岁的原告周某经过被告张某、范某、李某屋后时,被告三人饲养的烈犬藏獒饲养突然冲过来对其不断撕咬,致其头部、右下肢多处撕裂伤,受伤后,周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医院继续治疗,年6月25日,原告周某出院,共计住院天。出院后,周某家属与被告三人因为医疗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未取得周某的同意,且协议内容有违公平原则,双方协商无果。周某遂将张某、范某、李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范某、李某赔偿周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扣除前期三被告已支付的元,还应赔偿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态度强硬,这对周某如此年迈的老人而言,不仅肉体上承受痛苦,还给以后的生活留下沉重阴影,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一进入执行阶段,市法院便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范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被告三人仅在支付元后,便没有了下文。后经查明,三名被告名下暂时均无可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进入僵局。年3月,在得知被告李某家中经营的猪场马上有收入,周末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李某,向其说明利害关系,李某却坚称自己没钱,态度恶劣,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鉴于李某不配合执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实施司法拘留15天。
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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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办公室执行局
编辑
侯若曦
审核
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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